退休人员档案资料调研报告

退休人员档案资料调研报告

问:退休人员怎样调取档案
  1. 答:退休人员档案在档案局或者人才中心调取。
    一般办理退休都是需要档案的,在办理完成后,档案也是在存档机构进行存档的。
    原则上个人是不能调取自己的档案的。如果是进行档案的调动,只需要个人在新档案存放机构开具调档函,个人带上调档函和身份证件到原档案存放机构进行调档调动手续的办理。档案只会通过公对公的形式调动,不会由个人持有携带。
    如果是企业职工的,应当去原单位的档案保管室查阅,查阅档案时需要带有介绍信,要提交报告,说明理由,获得批准后,可以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知盯
    乡镇人民***应当指定人启漏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机关、团体、搭旁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问:退休个人档案里面都有什么资料
  1. 答:一、退休时档案应该有什么材料
    退休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社保机构会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或当地关于退休年龄认定办法及当事人档案的原始记录界定其具体的退休时间,当事人人事档案涉及如下材料:
    1、自高中、中专及以后的学籍档案,包含高中、大学期间的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鉴定表、历年成绩单、体检报告单、高考志愿书、奖惩材料等(部分地方会收录当事人高考试卷的一部分)、派遣证等;
    2、当事人的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
    3、参加工作的职工登记表、转正定级表、调资表、职称评审呈报表、职务聘任解聘文件、历次劳动合同等。
    二、单位办退休需要什么手续怎么办理
    1、参保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坦好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参保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退休前,必须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企保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1000-1500)
    3、退休申报:申报材料: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的退休人员档案及《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申报地点: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
    4、待遇审核单位在退休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已审核的《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单位持报让岁铅审表到企保中心支付结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参保人员退休(定期雀核生活费)待遇核定表》,及《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发放《退休证》退休人员持《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到其常住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报到,并领取《退休证》。
问:退休档案里都有什么资料
  1. 答:法律主观:
    可以去原有单位查或者去所在的社区查。退休人员的档案,在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保存,比如大型国企,档案都是在单位保存的,可以去单位查询。单位比较小的,没有保存档案资质的,要交给社保局保存,划归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交给社区保存,可去社区查询。《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敬核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法律客观: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三条
    企亮团掘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或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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